问题 | 刑事拘留生活费用需要自己缴纳吗 |
释义 | 无论是在看守所还是在拘留所,被拘留人员是不需要交伙食费的,在被拘留期间的生活费由国家财政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三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拘留所条例》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看守所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人犯给养费 (一)伙食费:包括粮食、蔬菜、食油、肉、蛋、鱼、豆制品和调味品等。 (二)衣被费:用于给流窜犯、经济困难人犯和留所服刑犯人购置衣裤、被褥、床单、鞋、袜等所需费用。 (三)医疗费: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 (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 按以上规定,被羁押人员无须自行支付个人的伙食等费用,但在实践中如亲属提供费用,被羁押者能在看守的内购买其他较高标准的伙食。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四十四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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