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行政拘捕后不需要缴纳伙食费。 《拘捕所条例》 第十七条 拘捕所应当按照规章的标准为被拘捕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捕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 拘捕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捕所对患病的被拘捕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捕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捕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捕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捕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举措。 被拘捕人病情严重的,拘捕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举措并通知被拘捕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 拘捕所发现被拘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捕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捕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 为被拘捕人提供的拘捕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捕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捕人。非生活必需品,拘捕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 拘捕所应当对被拘捕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捕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捕所应当保证被拘捕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捕所不得强迫被拘捕人从事生产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