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假必须按出生当天算吗 |
释义 | 产假不是从生孩子当天开始算的,产前是可以休息十五天的。 在我国的妇女职工的产假的规定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当按时发放。 产假侵权女性应该如何维权: 产假作为女性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当其受到侵犯时,女性职工可通过以下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提出申诉 女性职工当产假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是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提请仲裁 女性合法产假受到侵犯时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提醒广大女性,该途径维权有时间上的规定,需要自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向法院起诉 对于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结果和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所以,产假的计算是从生育前就开始了,一般为产前15天开始。当然具体的计算需要根据女性预产的时间来推算,从休产假的第一天开始按照自然天数计算产假,其中包括周末节假日。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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