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固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固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受理时间以及地点 固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固原市原州区上海路固原市政务服务大厅南门),8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固原市政务服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