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适用于什么的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经 |
释义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国家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自治区国家安全工作坚持统筹兼顾、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群结合、共同安全的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自治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国家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统筹推进情报信息、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化解、危机管控、审查监管等工作,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州(市、地)、县(市、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在上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工作。 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粮食安全主要是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城乡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生产、储备、市场供应、经费等保障机制,建设粮食产业集群,推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