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追认是指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这一行为的后果不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对该行为表示同意或接受,被代理人的这种同意或接受即是追认。追认的法律后果就是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代理人的行为由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追认具有溯及力,一旦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行为进行追认,则该行为自成立时起即对被代理人有效。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