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证明;2、暂停向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3、暂停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出售;4、非本市户籍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买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