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资源税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收入,是中央税和地方税的结合。而海洋石油公司缴纳的资源税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它属于自然资源开发税的范畴,税目主要包括能源生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 资源税收入分配体制及经费保障如下: 1.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2.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3.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