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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是什么
释义
    外资企业转让股权程序与非外资企业转让程序相同,向外转让需要书面通知。转让后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一、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民法典》,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3、质押期间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二、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包括:
    1、主体不合格的法律风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和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权缺陷的法律风险:股权缺陷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股权设定相关担保;股东与第三人共享;股权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这些缺陷会影响转让股权的质量和价值,进而影响受让人是否会继续转让股权;
    3、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记载在股东名单上的股东可以主张按照股东名单行使股东权利。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不一定会导致受让人成为股东,即受让人在签订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仍不能立即享有股东权利,而是在股东变更登记后开始享有股东权利。
    在实践中,部分转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配合受让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损害受让人的相关权益。
    三、签订股权赠送协议没有工商登记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股权赠与合同后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没有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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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2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