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需要带什么 (1)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证部门对该职工的遗产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4)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若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人或受遗赠人,还应提供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人应当与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储蓄账户为同一人。 二、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的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八)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上述提取情形中除第(八)、(九)、(十)、(十一)款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应先偿还该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