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在出资以后,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人 承担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 公司债务 。如果股东或管理者在合法 经营范围 内经营公司,造成破产,则公司股东只用本公司的资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抵债,不付 连带责任 。 股东认足 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