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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有几种情况
释义
    一、户口本婚姻状况有几种
    第一类:未婚
    未婚就是指现在一些相爱的男女,即使当下处于恋爱阶段,但是还没有到相关的政府部门领取结婚证书,没有通过法定的程序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所以说处于一种未婚的状态,彼此之间至今还不是法定的夫妻关系。
    第二类:已婚
    已婚就是指男女双方已经正式步入了幸福的婚姻殿堂,而且已经到相关的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书,按照法律程序办了结婚证,在法律上双方已经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且还到相关的民政机关办理了这一系列的手续,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很好地证明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这才算是已婚状态。
    第三类:离婚
    很多结婚的男女到婚后的时候发现件彼此之间有很多地方都不能适应,感情方面出现了裂痕,所以这个时候就他们就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等等一系列的证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还到机构里面领了离婚证,经过合法的途径目前已经脱离了夫妻关系,离婚手续已经完全办理好了,这才算是处于离婚状态。
    第四类:丧偶
    丧偶目前就是那些通过合法途径已经领了结婚证的男女,其中有一方因为一些意外而导致死亡,而另一方没有遇到任何的意外,一般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常说的丧偶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办准生证需要改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吗
    国家2016年元旦起实行新的计生政策全面放开二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生育。 符合计生法政策规定的家庭可以在生育二孩之前,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咨询办理生育二孩的登记手续,不需要办理准生证。办理二孩的登记手续,需要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户口本上没有婚姻状况
    户口薄中婚姻状况一栏里,只有未婚、有配偶、丧偶、离婚四种选项,其中未婚的不填,也就是婚姻状况一栏处为空白。婚姻登记的信息,主要以民政机关为准,在公安机关的户口簿里,只是作简单的记录,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也很正常,如果发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一致,可以带有关证件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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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