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申请公开的流程: 1、申请人确定受理机构,受理机构为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所设置的相应办事机构; 2、申请人获取并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表; 3、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法律客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 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