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镇土地上建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 |
释义 | 可参考以下规定:《固镇县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四章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第十七条被征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农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在取得三分之二被征迁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安置补偿,依法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第十八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第十九条被拆迁人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宅基地超面积部分建房不予补偿。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对按照本规定第十七、十八条计算的补偿结果有争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不含土地价格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参照农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房屋补偿价格标准结合区位等因素进行。第二十一条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住房及生产性用房的,每户一次性支付搬家费及过渡费1650元。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可根据需要对在公告拆迁期内搬迁完毕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奖励。超过公告期搬迁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拆迁人在制定拆迁实施方案时确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二)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其他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四条1982年前建的房屋,没有核发法定手续的按拆迁补偿标准全额补偿。1999年1月1日以后建的房屋证照不全的,房主确系被征地所在村组的常住农业人口,且属一户一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结合我县航拍图确定:在2000年航拍图上有的房屋,据实补偿;在2000年航拍图上没有的,而在2008年航拍图上有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的50%补偿;2008年航拍图上没有的房屋,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拆除经依法批准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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