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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庭前会议规程是什么呢
释义
    法律分析:庭前会议的基本规程:
    1.关于庭前会议的启动。除规定4类案件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外,还规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当然,控辩双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不会导致庭前会议的必然召开,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的申请要予以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则召开庭前会议,没有必要的则无需召开,但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2.关于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庭前会议可能仅解决回避、管辖、不公开审理等争议较为简单的程序性问题,当事人、辩护人等可能一时不在当地,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在不影响庭前会议质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用灵活方式召开庭前会议,既方便诉讼,又能提高诉讼效率。
    3.关于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员。庭前会议一般由承办法官主持。同时,考虑到合议庭还有其他成员,且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负责,在承办法官有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情况下,规定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4.关于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同时,基于保护被告人权益,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以及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要求,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关于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首先,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串供,特别是庭前会议中,涉及被告人口供的场合(包括对审前口供的异议及非法口供的排除),可参照庭审程序,分别组织被告人逐一参加庭前会议;其次,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应当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注意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5.关于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作为庭前准备程序,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召开,是其应有之意。此外,人民法院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第四条 注意总结和推广试行“三项规程”的经验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贯彻“三项规程”为契机,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律师辩护率和当庭宣判率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要采取实地考察、庭审观摩等方式,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共享经验,共同提高。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强化正面宣传报道,营造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要认真加以总结,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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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