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救济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社会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任何社会成员的生活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平,即保障人们所享有的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为确定某一社会成员的生活是否达到最低生活水平须首先确定什么是最低生活水平。这也是确定社会救助对象所必须的。 在社会保障法中,最低生活水平一词一般在两种含义上被加以运用。一是绝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一是相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 所谓绝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是指生活在该生活水平下的社会成员,能够保持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衣和居住条件。一个人的生活如低于绝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则不能生存。传统济贫活动即是对处于绝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予以救济,以免其受冻挨饿致死。低于绝对意义的生活水平又称作绝对贫困。 所谓相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是指仅能享有与当时当地生产力水平或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比属于最少量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在这种性质的最低生活水平下,此种社会成员的生活已经不是昔日“食不果腹、衣不蔽体、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生活,只是与其周围的社会成员相比,其所拥有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在数量上太少,在质量上太差,才有“贫困”之感。一个人的生活如低于相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其尚能够维持生存,但这种生活并不体面。低于相对意义的生活水乎又称作相对贫困。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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