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 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 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 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 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 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 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第一条 凡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批准新增设的二级麻醉药品经营点,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公司要及时将具体经营部门的全称及通讯地址报中国医药公司,并抄送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北京医药站)麻醉药品经理科。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具体经营部门名称如有变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公司审核批准,报中国医药公司备案,同时通知北京医药站麻醉药品经理科。变更具体经营部门名称而不备案的单位,不再供应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对二级经营单位调拨供应实行合同制。特殊情况下,二级经营单位委托省(区、市)医药公司代签的合同同样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