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噪音时间规定:一类生活区晚22点到次日早6点,噪音超过50分贝;二类生活区晚22点到次日早6点,噪音超过65分贝;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噪音超过80分贝属于扰民。噪音扰民是指产生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干扰居民。 法律分析 城市噪音时间规定如下:城市晚22点到次日早6点一类生活区自域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65分贝以上,晚11点到次日早7点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噪音扰民是指产生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且导致居民被干扰的后果。 拓展延伸 城市环境保护措施下的噪音管控策略 城市环境保护措施下的噪音管控策略旨在通过制定有效的时间表,限制城市中的噪音污染。该策略将依托法律法规,确保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到更加宁静的环境。时间表将根据不同时间段和地区的特点,设定噪音限制的具体要求,以保障居民的休息和生活质量。这一策略的实施将涉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居民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监管、提升技术手段和加强宣传教育,以达到减少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的目标。通过城市环境保护措施下的噪音管控策略,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更加宜居、健康的城市生活环境的实现。 结语 通过城市环境保护措施下的噪音管控策略,我们将限制城市中的噪音污染,确保居民享受宁静的环境。依托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时间表,设定具体要求,保障居民的休息和生活质量。政府、行业协会和居民需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提升技术手段和宣传教育,减少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期待实现一个更宜居、健康的城市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