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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冻结账户的依据
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银行账户冻结是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保全财产,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银行账户是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往来账户的总称。在我国,按规定,凡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均须在银行开立账户。按照用途的不同,银行账户可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和辅助账户三类。在银行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中,为了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而设置的明细分类账户和总分类账户,是对银行业务及财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进行明细和汇总的分类记录和反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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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