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可否有效 |
释义 | 不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免除一方因一般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视为有效;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必须无效。 有效的情形是: 1、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的权益和风险; 5、必须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履行说明义务。 二、旅游合同也具有免责条款吗 旅游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要看具体约定内容来判断。如合同中关于免除人身损害、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当然无效。对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还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其他条款如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应当有效。 三、什么证明商家未尽到告知义务 首先,如果与商家之间订立的合同采用过的格式条款,那么商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其次,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再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最后,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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