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由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如果是股东的原因造成的,由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二、《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