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如果是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出资符合 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 清算 ,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2、 公司倒闭 有很多原因,如果 法人代表 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公司结束,法人代表需要负责选择清算组人员,公司注销后法人代表资格消失。 4、公司倒闭后,如果最大股东曾经挪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被要求以个人财产偿还 公司债务 。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已经投资的资金无法收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