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原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手机 固话:被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手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偿还借款本金 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息 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年月日,被告因其丈夫需要资金,向原告借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年年底,并出具借条一张。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年年初至四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