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或不受理,7个工作日内答复; 3、受理后,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资料; 4、经审查资料合格后(资料不齐或不合格限期补正),15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复验); 5、验收合格监督员签字,领导签字备案(复验不合格,领导签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6、5个工作日内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客观: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