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公司破产债务由谁承担 |
释义 |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破产财产承担。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包括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职工个人账户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的费用、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 2、破产人除前款规定以外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一般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一、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二、公司破产后,公司财产的处理如下: 1、破产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均由破产管理人进行接管; 2、债权人需要在收到通知或在破产公司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供相关的凭证等待债务清偿; 3、债务人需向破产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公司破产不代表债务的免除; 4、公司员工需对工资数额进行确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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