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对吗 |
释义 | 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措施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一旦丢失,票据债权人不能阻止债务人不采取补救措施就不能阻止债务人向拾获者履行义务,从而给合法票据权利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对票据的损失进行救济。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丧失分为绝对损失和相对损失,前者又称损失,后者又称损失。票据灭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告、普通诉讼等补救方式。 挂失止付程序是: 1、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 2、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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