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况下不受理离婚登记 |
释义 | 一、哪些况下不受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就离婚的意向达成一致。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无法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到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之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 2、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如果涉及一方生活困难,就经济补偿问题也须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民政部门不予颁发离婚证。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离婚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被确诊为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无法表达离婚的真实意愿,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受理其作为申请人的离婚申请。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代理人也不能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4、双方没有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二、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带的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注意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户口本婚姻状态一栏应显示“已婚”或“有配偶字样,如未显示,需要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方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的,应到公安机关或者户籍管理机构办理户籍证明,并加盖公安机关或者户籍管理机构的印章。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到公安部门或户籍管理机构补办证件或者提交临时身份证。如涉及户口迁移,当事人无法提供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薄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集体户口的,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薄复印件,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结婚证》原件,男女双方各一本,共应为两本。对于结婚证丢失的情况,民政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正常办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的丢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在两本《结婚证》都丢失无档案可查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提供有夫妻关系的记载的户口薄、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事先拟订的,签字处尽量空置,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签署。 4、个人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应当是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并且应当是同一底版。 需要注意的是: (1)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军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除需要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需要另行提供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3)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涉及到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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