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对退役运动员的相关保障法律不健全,保障运动员的成文法律只有一部,而具体的保障内容方面也没有明确介绍,缺乏实际操作办法,规章制度知识仅针对个别问题,没有从全局角度来建设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另外,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制立法行为不够、管理机构工作不明确、没有成熟的监管部门和监管办法以及保障制度执行水平较低等问题都制约了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