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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户门口属于公共区域吗
释义
    律师分析: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住户门口一般属于公共区域,但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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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