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权不包括 |
释义 | 使用权。 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提出“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创新,构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地制度,前提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相关制度的权益内涵。这是对现有农地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背离。“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主要有以下政策取向。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属性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兼顾了国家、集体、农民各方利益,是有效的所有权制度安排。但集体所有是一个弹性很大的制度空间。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性明显,土地集体所有的意义在不同区域差异很大。比如,在广东南海、浙江温州、江苏昆山等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产权强度”明显要高。在承认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一些地方采取类似“反租倒包”的做法,对农地的支配能力大大增强,一些地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已经后退至仅保留获取租金收益或股份分红的权利。而大部分主要农区和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拥有的资源和支配力量不足,集体所有权大部分情况下处于虚置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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