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
释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效时成⽴。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个⼈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或其他⽣产经营项⽬⽽承包使⽤、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地或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权利。其特征在于: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地或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地或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承包⼟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与承包⼈订⽴承包合同,约定双⽅的权利和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承包经营的,根据⼟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民政府批准。 承包经营权是有⼀定期限的权利? 根据⼟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地进⾏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三条⼟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效时设⽴。登记机构应当向⼟地承包经营权⼈发放⼟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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