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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董事长和执行董事是如何产生的
释义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比较多或者公司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规定人数的董事组成,而董事会会设立一人担任董事长,那么董事长是股东会产生吗?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产生自股东大会,董事长产生自董事会,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企业的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外商投资企业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既要考虑整个企业的利益,同时又要考虑投资双方利益的平衡。
    一、两方的职能责任
    董事的责任:
    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例如,董事办事时不能处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
    3、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
    4、《公司条例》对董事职责有严苛的规定。例如,遇有公司清盘,如果所经营的生意看来是意图欺诈债权人或其它人士,法庭可能判决明知而参与欺诈行为的人(通常是董事)必须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和其它责任。
    5、如果公司清盘,看来参与公司成立、创办的人士或任何高级人员(包括董事)、清盘人或接管人有误用、留存公司任何款项或财产或须对此负责或承担责任,或该人士因有关公司的失当行为和有违职责行为成罪,法庭可以迫令该人士向公司交出或付还款项或财产,或以赔偿形式注入资产。
    在实务上,小型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的董事。不过,也可能有一、两位投资者只选择投资而不积极参与管理公司。这种情况在私人有限公司会出现。对于这类股东,他们的责任,亦即他们的风险仅限于他们的投资金额。
    执行董事的职责: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担任执行董事,负有积极地履行董事会职能责任或指定的职能责任。
    因董事会职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股东要求董事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该原因发生时并未明确归属某位董事职责分工的,则所有执行董事应当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也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独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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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2: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