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行使什么权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行使行政权。包括以下权利:(1)规范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为此目的,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2)领导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任免、考核行政工作人员。(3)管理权。也就是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权,这既是国家成立行政机关的主要目的,也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文化、科学、体育、卫生、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负责城乡建设、民族事务和监察工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方案。(4)权利保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护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正当权益;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要使本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的正当权利都得到保障,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尽管国务院也负有这项职责,但真正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广泛接触群众的,是地方政府,所以构成了它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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