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财物及其 孳息 ,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案件处理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没有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而无法返还,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没有提出过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诉讼。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而如果当事人已经有生效的有关诈骗犯罪的 刑事判决书 的,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不需要当事人再行提供其他的 证据 来证明。所以,当事人可以直接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证据,向对方追讨被诈骗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