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需提供证据的事实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同时阐述了民事举证原则以及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举证一般实行什么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在举证原则方面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辅。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张,该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对有的主张,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拓展延伸 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况 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况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或辩护。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一些例外,使当事人无需举证。这些例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推定的事实、公共记录、法院命令、对方当事人的自证、合同约定等。例如,在某些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证明其权利,而无需提供其他证据。此外,如果某一事实已被法律推定为真实,当事人也无需再提供证据。总之,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况是法律上对特定情况下的证明责任进行了限制或豁免。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事实以及已被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民事举证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法律推定的事实、公共记录、法院命令、对方当事人的自证、合同约定等。总之,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况是法律上对特定情况下的证明责任进行了限制或豁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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