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 |
释义 | 《意见》还规定: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5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驾驶车辆抢夺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笔者认为,抢夺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有别于一般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车辆实施抢夺,其主观上对于是否会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并非只是一种自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态度,而更多的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如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不会积极去实施抢救行为,而是听之任之。因此,笔者认为不宜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罪刑不相适应。在明知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抢夺财物致人轻伤以上的,可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意见》正体现了这种观点,对驾驶车辆抢夺的犯罪分子可以起一种严惩和威慑作用。《意见》规定了“明知”的主观要件,因而如何认定“明知”的故意成为适用《意见》的关键。\\笔者认为,下列情形如果驾驶车辆抢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明知的故意,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抢夺骑摩托车、自行车的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本来就是驾驶车辆处于行驶状态中,在飞车抢夺过程中犯罪分子的用力和机动车行驶带来的惯性冲力、碰撞很容易将被害人带倒、拉倒、撞倒而摔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 2、被害人已经处于易发生危险的状态,如在没有护栏的河边、悬崖边的山路上,行为人依然驾驶车辆进行抢夺,使被害人掉入河中、坠下山崖致其轻伤以上。 3、被害人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自我保护能力明显很低、容易产生伤害后果的特殊人群。犯罪嫌疑人此时的心理状态应为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其主观上应认定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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