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保权益的合法性 |
释义 | 仲裁委托书的主旨是明确包括案件名、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基本信息,要求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留底,一份交给受委托人。 法律分析 仲裁委托书包括案件名、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以及要注明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委托人留底,一份交受委托人。 拓展延伸 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 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为了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的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财产权等。例如,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权益保护措施。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和赔偿。因此,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仲裁委托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案件名、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签名或盖章等要素。根据规定,委托书应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委托人保留,一份交给受委托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涵盖了各个领域。这些规定的存在和执行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6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17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18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19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 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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