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流程: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工程暂停令》;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原因,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整理归档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压。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