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民登记是自愿的吗 |
释义 | 选民登记是自愿的。 选民登记,是指选举机构代表国家依法对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予以法律认可,使其成为有权参加选举活动的选民的一项选举程序。选民登记是当地选举委员会应尽的义务,是选举委员会的主动人去登记而不是被动的等选民来登记,而选民登记应该是自愿非强制的,是可以自愿选择放弃的。 选民登记是一项依法对公民选举资格的确认程序。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民登记,间接选举没有这个问题。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按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每个选民一般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依法作出处理,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仍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的决定。 选民登记的目的是对每一名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予以法律上的确认。搞好选民登记,是保障广大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工作步骤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八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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