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调解有哪几种方式 |
释义 | 1、诉前调解。2、立案调解。3、庭前调解。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5、社会化调解。6、开庭调解。7、送达调解。 人民调解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及国家政策,采取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的今天,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医患关系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这就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掌握正确的立场和观点,具备一定的解决纠纷的专业知识,还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和技巧。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必须依据事实,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不偏袒任何一方,真正做到公正调解。要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根据法律及国家政策,陈述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说明教育,平等协商,及时排除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障碍,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纠纷事项达成协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民事纠纷调解方式 民事纠纷调解方式:一般有四种调解方式,协商解决,调解解决,诉讼解决,仲裁解决。1、协商解决。主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和分歧。协商解决的优点很明显,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双方都能接受,达成和解,效果较好。缺点就是民事纠纷的发生可能反复多变,所以在和解之后,需要达成协议,确保协商的结果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个中间人的主持下,双方都能够平心静气,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纠纷的解决。优点是,能够比较大的节约社会上的司法资源,而且形式灵活多变,处理纠纷快捷,便利,而且没有什么其他后果,协议执行效果好,后续纠纷几率很低3、诉讼解决。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这里面就涉及诉讼双方,律师,法官,法院的司法评判,双方各自的举证,证据,法官最后的判决诉讼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客观性,追求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诉讼解决也有明显的缺点,耗时费力,花钱多,周期长,结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够合理,合乎道德4、仲裁解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达成的冲裁协议或者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审理,做出客观性的裁决,最后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执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解决纠纷。仲裁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就是法律执行的强制性,客观性,而且仲裁机构的专业性,能够确保裁决的公正。缺点也很明显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决定了它的权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质,仲裁的范围有限,面相对窄。 立功有哪些方式 立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书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职权主义浓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和解。”由于调解过程中法官的主导作用,导致了法官的作用大而当事人的作用小,法官主动而当事人消极,法官权力大而当事人权利小的职权主义诉讼格局,法官的中心地位决定了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事实能否查清楚,决定了在包含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中能否正确运用法律,这其中或因法官素养不高(体现为执法不公,偏袒义务人方),或因法官功利心驱使(体现为尽快结案),或因趋利避害影响(表现为不敢下判,害怕上诉改判、影响个人业绩),调解往往是以权利人(通常是原告)和向义务人(通常是被告)作出单向让步,也就是说,让有理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某些权利,作出让步,以求得案件解决,从而造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足,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二、反悔权没有适当限制,使得调解权被滥用调解原则是中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可在诉讼中结前的任何价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以多次提出调解或终止调解,进入诉讼,从而给恶意拖延提供了机会。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三、忽视了程序公正程序对审判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不仅审判的前提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步骤进行,任何程序上的违法都可能导致判决的无效。程序的严密而合理的设计保证了审判和判决的公正性和可依赖性。调解相对于审判而言,却有一种反程序的外观。它不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三段论式的推理和论证,也不必遵循一定的步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而是灵活而随机地进行一种谋求解决问题的谈判。这样一来,在调解的灵活性和程序的要求上面就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关系,如何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四、调解效力不稳定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妥善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协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过程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法院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协议,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磋商的结果,也是法院制作调解书的直接依据,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并进而可以拒签调解书,将使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左右,诉讼行为的严肃性受到挑战,司法权威亦受到严重损害。违背了诉讼效益 该内容由 冯绍青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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