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居民医保办理方式,具体如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医保事务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居民医保办理流程,以下: 1、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减申请表一式二份; 3、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4、当月25日前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2、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理; 3、社保局制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