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体育总局机构设置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家体委改组而成。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1998 年3 月24 日,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调整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方案》,将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确定为“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家体委改组而成,列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第三序列——国务院直属机构(原来的国家体委属国务院行政机构第二序列)。1998 年4 月6 日,国家体育总局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体育总局印章的通知》,并宣布新印章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同日上午,国家体育总局举行了挂牌仪式。从此,国家体育总局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法律依据: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休假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总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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