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 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一、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二、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3)公司租赁合同,如果是自有房产的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4)股东身份证明,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5)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6)如个人股东是以个人存折转账缴存投资款的,则需提供个人存折;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