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方面? |
释义 |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这些权利保护了公民的通信秘密、名誉、隐私和居住安全,禁止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剥夺人身自由。对于侵犯自由权,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形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行为应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 法律分析 1、通信自由权: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相关阅读:人身自由权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害自由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侵害自由权的民事责任承担可以比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995的规定适用,即按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名誉权的救济方法。 侵害自由权的民事责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形式。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还可以适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执行职务侵害他人自由权的,应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中关于人身自由侵权赔偿的规定。 结语 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对于侵害自由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而言,侵害自由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式,并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行为,应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