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确定退休年龄时身份证与档案不符的,一般是以身份证为准。如果上述材料都不能确定退休年龄或者没有上述材料的,则根据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来确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办理退休时,如果身份证、档案出生时间不一致,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也是比较合理的。这是为了防止有人办理提前退休,避免社保资金的流失。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二)款规定,职工身份证和档案记载年龄不符,审批退休时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的通知》([89]公发15号):“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凡签发、登记、注册的各种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标券、卡片中,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 1992年,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身份证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进行劳动力管理,申请社会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