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1、家用视听商品名称、商标、型号;2、家用视听商品出厂序号或批号;3、商品产地;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5、销售者印章;6、发货票号码;7、销售日期;8、安装调试日期;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11、维修记录,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