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
释义 | 1、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延长。 2、在分期履行的债务中,权利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务的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一、三年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情形 1、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有可能会因为其它的因素使得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三年时效中止的情形如下: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三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 1、民事法律上所称的期间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的,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2、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5、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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