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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性骚扰行为的证明
释义
    很多性骚扰行为发生在只有两人的场合,因此,证明加害行为的存在是很多性骚扰案件的焦点问题。在雷曼诉焦斌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性骚扰行为,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证明加害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在一般诉讼中,加害行为的证明责任要由原告即受害人来承担。在性骚扰案件中,同样要由原告来承担加害行为存在的证明。因为,在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可能让被告直接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另外,在原告、被告都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也没有能力来发现事实。所以,只能够由原告来承担证明责任。
    多数性骚扰案件的原告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理由都是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42]但是,证明发生在两人之间的加害行为的存在,不只是性骚扰受害人面对的难题。强奸行为、行贿受贿行为、交通事故等,都可能是发生在两人之间。在闫海燕诉齐玉果案中,受害人保留了被告所发的八条短信,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使证据得以有效保全。
    一、高空坠物的责任界定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毋庸置疑,具体侵权人就在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内,但是,很多高空抛物、坠物案中在客观上无法查明究竟是谁实施的侵权行为,即因果关系证明出现了困境,如果在此情形上让受害人自担损害后果的话,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会纵容侵权行为,而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赔偿同样令其无法接受,毕竟具体侵权人以外的建筑物使用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因此,法律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即由楼上的人全体平均补偿给受害人,这个楼上的人不限于业主,他可能是承租人、还可能是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临时使用人。以补偿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建筑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于缓和矛盾,解决纠纷。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自己不存在因果关系,排除因果关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从而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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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1: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