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