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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孕妇辞职是有没有经济补偿
释义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法中享有特殊保护,不得从事过重劳动和禁忌活动,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加班和夜班。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但如果女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1、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怀孕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拓展延伸
    孕妇辞职后的法律权益与保障
    孕妇辞职后的法律权益与保障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孕妇在辞职后仍然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保障。首先,根据劳动法,雇主不得因为孕妇怀孕而解雇或歧视她们。孕妇辞职后,她们有权获得产假补贴,这是为了保障她们在孕期和产后的生活和健康。此外,孕妇还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同时,雇主也有责任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孕妇的安全和健康。总之,孕妇辞职后依然享有法律保护,她们的权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结语
    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我国劳动法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过重的劳动和禁忌活动,并且在怀孕七个月以上时,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此外,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然而,如果孕妇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孕妇辞职后,依然享有一定的法律权益和保障,包括产假补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此外,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孕妇的健康和权益。综上所述,孕妇辞职后的法律权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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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02:39